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它與發明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廣州正穗小編為您詳細的整理了一番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
[外觀專利申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簡介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⑴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⑵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⑶必須富有美感;⑷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外觀專利申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知識點
外觀專利申請
外觀專利判定
[外觀專利申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詳細知識
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委托別人申請專利的費用包括兩部分,官費和代理費。官費就是交給國家專利局的費用,代理費就是交給委托方的服務代理費。官費部分委托方可以幫助專利申請人申請政府資助或者費用減免,為申請人最大程度減少申請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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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觀專利申請費
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兩個月內。
申請費(人民幣:元)
官費500
代理費2000
2.外觀專利授權費用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印花稅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
審查費(人民幣:元)
官費205
當年年費600
代理費900
3.外觀專利年費的繳納
(1)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印花稅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
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專利局發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繳納, 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外觀專利年費
官費 第1-3年 600 第4-5年 900第6-8年 1200 第9-10年 2000
代理費 第1-3年 300 第4-5年 400 第6-8年 600 第9-10年 700
[外觀專利申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 二
外觀專利申請流程
1.申請階段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應當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應當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補正。同時審查員會針對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進行審查,若存在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的,審查員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答復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3.授權階段
⑴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后,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后,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⑵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即可獲得專利證書。此段時間約為2-3個月左右。
[外觀專利申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 三
外觀專利侵權判斷
比對的主體
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比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對于其中某些相近似產品的細微差別,普通消費者往往會忽略掉,而專業人員則很容易分辨出來。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如果從專業人員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對于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產品,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則構成侵權。
上文中的普通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人。通常情況下,普通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涵義是一致的。但是,對于非通常消費品,如建筑材料、機器零部件、電動工具等,普通消費者不是其購買者,不具有對這類用品的一般知識和認知能力,故能夠對其進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對的主體應當為這類用品的特定消費群體,即銷售、購買、安裝和使用此類產品的人員。
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的主體,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判斷時,將所處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費者的水平線上,去認識、感知比對對象的異同
比對的方法
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肉眼觀察。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
2、隔離觀察,直接對比。
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 .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僅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或者把外觀設計的各部分割裂開來,而應當從其整體出發,對其所有要素進行整體觀察,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
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須滿足兩個條件:
[4]一是被控侵權產品包含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創性部分(即創新點),二是被控侵權產品從整體上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
設計要部的確定
設計要部是外觀設計專利中設計人獨創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 ,亦即設計人通過創造性勞動而完成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點。在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時,目前較為認同的做法是將要部作為比較的重點,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必要條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不構成侵權。
在專利權的申請階段,大多數申請人未明確指出其要部;在權利的授予階段,審查人員也只注重外觀設計的整體效果;在授權公告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更不會明確劃分出哪些是專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為構成整體外觀的組成部分,雖然較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專利公告的視圖中表現出來。
外觀設計要部是產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購買者和使用者觀察和注意的主要視覺部位。實踐中,對要部確認的做法不盡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權利人直接陳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權利人和被控侵權人陳述、質證后由法院確定的方法。不論采用何種方法,權利人的外觀設計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費者注意的設計創新內容是確定要部的基本原則。
相同或近似
實踐中,相同的外觀設計不難認定,只要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則為相同的外觀設計。比較困難的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認定。
外觀設計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別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費者對兩種產品產生混淆,誤認為此即是彼。在判斷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時,普遍采用的是設計要部比較法。
三要素的比對順序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包括形狀外觀設計、圖案外觀設計、形圖結合外觀設計、形色結合外觀設計、圖色結合外觀設計和形圖色結合外觀設計。
構成外觀設計的要素有三種,即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狀、圖案是基礎,色彩是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的,脫離形狀和圖案的色彩不能單獨成為中國現行專利法中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設計方案。從這個意義上講,色彩保護具有從屬性。
有鑒于此,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一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判斷形圖色結合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時,應當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和色彩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圖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色彩的比對;如果圖案相同或相似但該圖案屬于公知在先設計,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無論被控侵權產品添加了何種圖案,均應認定為侵權。
[外觀專利申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判定法律常識——注意事項
部分內容為相關資料整理所得,供大家學習參考。
怎樣認定外觀專利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外觀設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三個步驟:
一、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有著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后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并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一)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認定問題
結合筆者幾年來代理專利糾紛案件的經驗,筆者認為,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首先,要根據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專利登記薄、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對專利權的主體予以確認,看看原告是否為合格的專利權人。
2.其次,要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予以確認,確認該專利權是否仍然處于專利權有效期內,受法律的保護。
3.然后,要根據專利授權時的公告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權的產品是否與外觀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應當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并考慮商品銷售的客觀實際情況,對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作出認定。
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4.接下來,需要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具體保護的設計范圍是什么?設計要點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權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外觀專利產品的設計相同或相近似?
(1)外觀設計產品中的某些部分的設計是不受保護的,要予以排除。首先要排除申請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觀設計部分,其次,還要排除因產品功能而決定的外觀設計部分,然后還要排除產品內部不可見部分的設計。
(2)經過上一步的排除后,結合專利權人提交或專利檔案中記載的“設計要點圖”,可以確定該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設計部位是什么,也就是要重點保護的范圍是什么。
(3)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該外觀專利產品的設計相比較,判斷兩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判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標準
隨著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消費者不僅滿足于產品的質量與功能,而且開始關注產品外型的美觀,因此外觀設計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自然而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問題也日益顯得重要。逐年遞增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正說明了這一點。我國專利法在適用的過程中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標準缺乏一個完善統一的標準,給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以及侵權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困難,本文試對外觀專利侵權的標準做一粗淺探討。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我國自1984年3月12日頒布專利法后,曾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進行過兩次修訂,在第二次修訂中,對外觀設計的定義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變為“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另外,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以上兩條法律對外觀設計專利授予的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中第4.5.1判斷原則中規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斷是指對相同或相近似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的設計進行綜合判斷。
由以上法律的規定分析可得出:
1、產品設計內容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單純的形狀或圖案設計;形狀和圖案兩者結合的設計;形狀和色彩二者結合的設計;圖案和色彩二者結合的設計;形狀、圖案和色彩三者結合的設計。
2、由修改后的外觀設計定義可知:對于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形狀和圖案是外觀設計的基礎,色彩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沒有形狀、圖案,純粹色彩不會被授予專利權。也就是說如果專利申請人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形狀和圖案與已有設計相近似,僅僅色彩不同,是不會被授予專利權的。
3、對于兩種以上要素結合的設計,必須兩種以上要素都相同或相近似時,才能判斷為相同或相近似的設計。
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行為要件
在確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后,我們需要判定被控侵權人有無侵權行為,被控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前提條件。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由此看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一)未經權利人許可 未經權利人許可即沒有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專利權的本質是實施專利的獨占權。按照專利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之規定,相對人可以通過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而實施其專利;第三人可以通過與前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簽訂分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而獲得專利的實施權,當然,這種分實施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的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都屬于侵權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中沒有對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的限制性規定,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推廣應用制度和專利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許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權。
■外觀專利不能對抗商標侵權
葡萄酒廠為“中華文字及華表圖形的組合”商標所有權人,四川瀘州某酒廠擅自生產、銷售印有“中華”字樣的酒,北京葡萄酒廠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瀘州的酒廠。在庭審中瀘州的酒廠提出其生產、銷售的中華系列酒的外包裝盒獲得了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不侵犯北京葡萄酒廠的商標。一審法院認定瀘州的酒廠構成商標侵權,二審法院也維持了商標侵權的認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以享有外觀專利提出抗辯的案例很多。那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可以對抗商標侵權呢?下面我們來分析。
仍然構成侵權
將和名牌相近的包裝、商標標示等申請外觀專利,目的是模仿名牌產品的包裝、裝潢或者商標標示,使消費者誤認是名牌產品。當其被起訴或者被行政查處時,主張自己享有外觀專利權為由對抗商標侵權指控,這是傍名牌者比較喜歡使用的方法。這種方式其實并不新鮮,早在1995年國家工商局就發過文對此行為專門提出了解決的指導性意見:“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對于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若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計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或者宣布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時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如果外觀專利申請晚于商標初步公告日,工商行政部門仍然將按商標侵權進行查處。法院的態度從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同樣以侵權進行判決。
專利權將被撤銷
一個包裝上往往含有生產者的商標,同時該包裝設計是可以申請外觀專利的,因為外觀專利不做實質上的審查,所以一般外觀設計比較容易取得專利,這給不良用心者留下了有機可乘的空間。外觀專利以及商標權都受法律保護,如果商標權和專利權分屬于兩個不同的單位,必然產生沖突。2000年8月25日九屆人大十七次會議修改的《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條修改實際就為解決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果外觀專利模仿他人已有的產品包裝,那么該外觀專利將因為沒有新穎性可以被無效掉。當然外觀專利權和商標權沖突不排除另一種形式,就是將他人享有外觀專利權設計注冊為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這樣的商標同樣可以被撤銷。這樣的沖突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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