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規范指引
第一條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明確執業要求,保證執業質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本指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公司、企業等單位。
本指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第三條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本指引提供有關代理記賬業務內容、程序和方法的具體指導。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具體情況運用專業判斷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本指引包含承接業務、編制計劃、會計交接、業務規范、質量控制、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承接業務
第一節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
第六條在承接業務之前,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初步調查委托人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委托風險,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明確委托目的及范圍。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通過與委托人管理當局座談、實地參觀、查閱以前年度會計檔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屬行業、業務性質、經營規模與特點,以及管理組織結構;
(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
(三)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情況;
(四)廠房、設備及辦公場所;
(五)是否存在經濟糾紛、訴訟事件及違法違規行為;
(六)其他與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二節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對委托人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后,應當充分評估委托風險及自身的執業勝任能力,以確定是否承接此項業務。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擬承接代理記賬業務的,應當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前,與委托人就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代理記賬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第十條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是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以確定代理記賬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委托范圍,以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業務約定書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明確以下基本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名稱;
(二)委托業務范圍,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三)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終止約定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四)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應的責任;
(五)委托業務的收費;
(六)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七)違約責任;
(八)簽約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簽約時間。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簽訂完成后,代理記賬機構應對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統一編號,并歸入代理記賬業務檔案。
第三章編制計劃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應當委派具有相應執業勝任能力的執業人員為委托人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第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前,編制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代理記賬業務并確保執業質量。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是代理記賬機構為完成代理記賬業務,在具體執行代理記賬程序之前編制的工作計劃。在計劃代理記賬業務工作時,執業人員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業務約定條款;
(二)委托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
(三)委托人的經營規模及其業務復雜程度;
(四)委托人會計制度的選用,以及以前年度的會計核算情況;
(五)委托人會計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歸集、整理及交接的環境及條件;
(六)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考慮重要性以及代理記賬業務風險要素;
(七)參與業務的人員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所屬行業及特點;業務性質、組織結構、經營規模、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會計政策的選用、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情況等。
(二)業務小組成員及職責分工
在確定業務小組成員,特別是確定項目負責人時,應充分考慮其會計從業經驗、勝任能力及獨立性,并根據各自特長合理分工。
(三)初次會計業務交接
確定初次會計業務交接的內容、參與人員、時間及地點等。
(四)初次建賬
確定初次建賬的內容、人員安排及時間等。
(五)代理記賬工作進度及時間
項目負責人應對每月代理記賬工作的進度及時間做出規劃,明確各階段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交接方式及時間、記賬完成時間、出具會計報表時間等。
(六)其他有關內容
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其他應當特別考慮的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編制完成以后,應附送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代理記賬機構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重大項目的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應經代理記賬機構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并簽署審核和批準意見。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二)業務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三)選用的會計制度是否正確;
(四)工作計劃能否達到業務約定的預期委托目標。
第十八條計劃代理記賬業務工作不是一個孤立的階段,而是整個代理記賬業務中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
由于未預期事項,業務情況發生變化等因素,執業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業務實施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調整,修訂計劃實施范圍、程序和時間等。執業人員應將調整后的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按照要求交由有關業務負責人或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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