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終結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并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經程序。公司無論是自動解散還是被強制解散,僅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開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結束。公司法人的最終消滅,尚須歷經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算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法人必須經合法清算,注銷登記,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終止。公司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法院組成清算組對企業法人進行清理,并將破產財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并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進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強制解散的清算。此種清算的財產除用以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外,還要將剩余的財產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
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但是,終止公司法人人格之后,公司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股東權益能否得到清償,社會經濟秩序能否得到維護,卻是法律最應關注的問題,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價值正在于此。”但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一條關于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現行有效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類似規定。均是從清算組的組成、職權等方面予以規定,對無視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人缺乏明確的制裁條款和責任條款。這不能不說是我們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1、公司獨立法人說:
此學說認為,無論是公司股東的自動解散,還是被依法強制解散,都不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當然消亡。當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進入解散程序,處于解散狀態時,其喪失的僅是繼續從事合法經營的權利,其法人主體資格在未經清算,了結事務,在工商部門注銷前,依然存在。公司解散與公司法人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處理公司與相對人或其他主體的法律關系時,它應當是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股東不能取代公司的民事主體和訴訟的地位。公司當然成為此類糾紛的適格主體,并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義務違反說:
此學說認為,清算是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也是基于其股東身份派生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卷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工商字(1993)第173號《國家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等級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第10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由此可見,股東在公司解散后負有法定的清算作為義務。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形下,股東應當及時組織清算。而在股東怠于清算下,公司財產往往被股東占有或分配,即使股東沒有實際取得公司財產,但由于不履行清算義務,或使債權人債權得不到清償,或是使公司財產被他人侵占,流失,無論基于上述何種情形,
股東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在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情形下,應當以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為適格的主體,承擔其應負的清算責任,以切實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債權侵權說:
此學說認為應當根據侵權法律制度理論,基于公司股東怠于清算的不作為的行為。直接導致的其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直接追訴股東的侵權責任。債權侵權行為是指債的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損害債權實現,造成債權人因此遭受財產利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行為。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流失、損壞,造成債權人所分配財產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與股東的過錯有直接因果關系。
或在未經清算情況下,本應作清償債務的原公司責任財產被股東占有、處置或轉移,卻不承擔公司的任何債務,其性質與投資不實、抽逃資金一樣,同屬侵害債權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而投資不實,抽逃資金已為法律明確規定為應付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判決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賠償債權人因其不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合理合法。
4、代位權說:
此學說認為,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對價基礎上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后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形成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主體。因此,股東取得公司財產必須依法進行,否則,便構成對公司財產的侵害。股東未經清算占有、處置公司財產,當屬侵權行為。公司與股東間即形成侵權之債,公司對股東享有財產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公司在解散后,未向股東行使追索權,構成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作為對公司享有合法債權的公司債權人,正是因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造成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有不能實現的危險。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當屬代位權的正當行使。
相關閱讀:《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怎么寫,格式是什么》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 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m.xtremepod.com/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價格透明
明碼標價無隱形收費
信息保密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
進度掌握
全程跟進辦理流程
售后無憂
專業顧問全程跟進
友情鏈接:
注冊廣州公司| 廣州專利申請| 正穗香港公司注冊| 廣州公司注冊| 進出口許可證辦理| 廣州稅務籌劃| 人力資源許可證| 廣州商標注冊| 記賬公司 | 外資公司注冊| 廣州辦公室租賃| 廣州商標注冊| 廣州公司注銷| 深圳注冊公司| 廣州公司注冊| 深圳公司注冊| 梅州公司注冊| 汕尾公司注冊| 惠州公司注冊| 注冊廣州公司| 注冊公司地址| 韶關公司注冊| 廣州個稅申報| 廣州稅務籌劃|地址:廣州天河區車陂大崗路2號聯合社區1B棟2樓整層
2004-2023 廣州正穗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粵ICP備160430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