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是市場經濟中的最基本的單位組織,其設立有嚴格的法律要求和相應的條件,除了滿足這些外在設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可能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有的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的經營,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在設立公司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廣州公司注冊最低注冊資本和出資時間。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我國所采用的資本制度變更為折衷資本制,而不再是以前的法定資本制,這意味在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公司章程中確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需一次性繳足,而只要首期出資達到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設立;另外,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相比以前也下降了很多。但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1)設立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時,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也不得低于三萬元人民幣,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2)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而且公司股東必須一次性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得分期繳付。
2、出資的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出資是貨幣出資,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股權、債權等出資也日益增多。公司股東在出資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1)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
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形式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顯然勞務不屬于非貨幣財產,而且難以用貨幣估價,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因此,與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不同,公司法實際是不允許公司股東用勞務出資的。毫無疑問,在公司內部制衡機制不夠完善的現行法律下,允許勞務出資會造成股東之間的權利侵害,尤其是對小股東而言。但隨著人力資本價值的不斷上升,并廣為社會所接受,勞務出資的限制對于經濟發展的限制也日益明顯,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規定,勞務出資尚屬違法。但在實踐中,未嘗不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來處理人力資本的價值問題,比如說公司設立后公司股東之間免費轉讓股權(股份),比如公司盈利后以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免費轉讓股權(股份),比如以協議的方式設立期權等。
(2)知識產權出資。
《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并未對知識產權作出明確定義或明確界定范圍,而在現實中,知識產權范圍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概念,根據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知識產權包括: A、著作權及鄰接權; B、專利權;C、工業品外觀設計權;D、商標權;E、科學發現;F、防止不正當競爭。而根據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定義,知識產權則包括: A、著作權及鄰接權; B、專利權; C、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D、商標權; E、地理標志權; F、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G、未公開信息; H、植物新品種。哪些可以作為公司法可以出資的知識產權,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尚不明確,只能通過實踐不斷檢驗確立,但以知識產權出資,也必須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且知識產權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另外,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可適用或參照適用上海市《知識產權投資入股登記辦法》。
(3)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已由國家工商總局于2009年初頒布,并已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股東以股權出資的,適用該辦法的規定。
(4)債權出資。
中國法律并未明確債權出資的具體操作方法,在實踐中,債權出資主要有兩種形式:
其一是“債轉股”。作為一項政策性規定,該類操作方法主要應用于國有企業的改制和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
其二是公司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依法將債券轉換為股權。
以上兩種操作方法均不適用于一般的公司,雖然在實踐中有些地方在債權出資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如福建省石獅市就曾制定《石獅市有限公司債權出資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但到目前為止,對于債權如何出資,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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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瑕疵的幾種情形
公司設立瑕疵的處理
3、代出資相關法律問題。
在實踐中,一種普遍的情形是在設立公司時,代理出資機構代為股東出資,并在辦理驗資手續后通過其他方法將出資資金抽回,此種情形下股東不再實際繳付出資,而只需向代理出資機構支付一定數額的手續費。這種操作方法,對于股東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其一無需再實際繳付出資,出資資金可另作他用,其二是可以在不具備實際出資能力的情形下,設立注冊資本數額較大的公司。但與此同時,其對于公司資本制度以及債權人利益的損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它實際上屬于一種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另外,如公司股東從他人處借款出資的,還應明確區分界定借款與投資的區別,以免在未來產生股權糾紛。
4、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出資不實,是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通過提供虛假驗資報告或高估實物或權利出資的作價等方法實現虛假出資或虛假注冊。抽逃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將已繳付的出資通過某種形式從公司抽逃出來的行為,如將代出資機構代出資的資金歸還。在現實中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形式不一而足,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也越來越呈現花樣繁多且不斷翻新的趨勢,但一旦被認定為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承擔出資義務的股東即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涉嫌兩種罪名,即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所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所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具體認定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2)行政處罰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包括罰款直至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對公司的資本補足責任。
公司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除依法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責任外,還負有補足公司注冊資本的義務。另外,如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除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外,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對其他股東承擔的違約責任。
公司股東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還應當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抽逃出資的情形下,承擔出資義務的股東是否需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法律則無明確規定,但股東之間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
(5)對公司債權人的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如已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構成實際損害,則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賠償的范圍是僅限于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部分金額,還是及于債權人對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債權,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則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均有較大的爭議,目前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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