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指南
一、食品經營許可登記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規范(試行)》以及《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
二、食品經營許可發放的原則
1.新申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2.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由于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
3.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食品經營者自愿申請換證的;
4.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
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許可證繼續有效,不需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通過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的經營者,應當在2016年6月30日前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食品經營許可的對象和范圍
凡在我市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遵從“先照后證”原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合法主體資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不含食品經營項目的,不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在辦理經營范圍變更后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址一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企業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僅由分支機構持《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的,該企業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但下列情形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的;
2.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3.只提供食品倉儲、運輸的;
4.本身不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市場主辦者、食品展銷會主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攤販以及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市局、各所(分局)事權的劃分
1、市局負責受理核發本轄區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食品經營許可,對各所(分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2、各所(分局)受市局委托負責受理核發各自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食品經營許可,并協助市局共同做好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食品經營許可的現場核查工作。
五、申辦食品經營許可的途徑
1.下載并登錄火狐瀏覽器或IE10瀏覽器,登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審批端)”
2.企業和個體戶申報:下載并登錄火狐瀏覽器或IE10瀏覽器,通過“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申報端)”,提交申請資料http://m.xtremepod.com,提交成功后,打印相關資料到瀏陽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窗口、本局食品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科(勞動中路208號307室)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勞動中路208號804室)辦理。
六、申辦食品經營許可的項目
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它類食品銷售;
5.熱食類食品制售;
6.冷食類食品制售;
7.生食類食品制售;
8.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飲品制售(含飲料現榨、不含飲料現榨);
10.其他類食品制售。
七、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
(一)新設、換證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食品經營場所具體方位圖及文字說明;
4.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共性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投訴處理制度;食品銷售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批發業務的企業: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從事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餐飲服務經營者:場所、設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維護保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留樣制度;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飲品制售:《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以及設備清洗消毒等維護記錄的公示制度);
6.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
7.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提供網店地址和網店截圖。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需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飲品制售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以及設備清洗消毒等維護記錄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食品生產資質合法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二)申請變更或備案
食品經營許可(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1、變更(備案)的情形:
1)經營者名稱;
2)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4)住所;
5)經營場所的地址名稱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
6)主體業態;
7)經營項目;
8)外設倉庫地址及名稱;
9)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0)食品安全設施設備。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2、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變更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使用證明。倉庫地址名稱變化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當提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變更食品安全設施設備的,應當提交新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與新的食品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經營項目減項的,可不提供。
(三)申請延續
1.《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
4.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5.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許可項目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6.與延續食品經營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補證
1.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3.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4.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五)申請注銷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八、許可申請材料的說明
1.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書格式要求準確、規范、完整填寫申請事項相關內容。應使用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也可以打印,但簽字必須由本人書寫,不得打印。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有權更正人可以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5.經營者名稱按照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登記證書上的名稱填寫。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營業執照上標注的名稱一致;機關、事業單位與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上標注的名稱一致;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上標注的一致。
6.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的填寫,有社會信用代碼的申請人,按照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登記證書填寫社會信用代碼;無社會信用代碼的申請人,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情況登記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的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承諾(聲明)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列的食品行業禁業情形,并由本人簽名。
上述人員的身份證明,境內人員應為身份證復印件,境外人員應為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九、其他:
1、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2、辦公地址:瀏陽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窗口及各所(分局)窗口;
3、對外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 14:00-17:00
4、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不含發證、聽證時間)
5、咨詢電話:0731-83668555(食品生產流通監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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